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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反相机“超卖”无法供货 消费者索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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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镇江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5-05-28 19:36:10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文章)不少消费者大概率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超卖恰逢网购打折大促,单反好容易抢购到心仪产品,相机消费却被商家告知“该货品超卖,无法无法发货”。供货所谓“超卖”就是索支持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后续无法供货的这种现象。实际上,赔获遇到商家以“超卖”为由不发货的超卖,消费者可以正当维权,单反要求网店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相机消费今年3·15前夕,无法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供货南京艾曼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曼达公司)因“超卖”无法供货,索支持不仅要退还订户货款,赔获还要额外赔偿订户2万元经济损失。超卖

    以超卖为由拒发货

    厦门消费者刘先生与2020年6月1日通过其实名认证的京东APP参与京东6·18“品牌闪购”活动,并向艾曼达公司在京东商城设立的专营店下订单购买一部尼康D850专业单反相机和200-500mmf/5.6EEDVR镜头、1部尼康D850专业单反相机和AF-S105mmf/1.4EED镜头,两部相机及镜头的商品总额为27198元。下订单后,刘先生按订单要求支付了货款。6月2日,艾曼达公司的专营店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未向刘先生发货。此后,商家上架销售的商品中仍包括单独在售的照相机。因此,刘先生要求商家向其提供照相机,并提出可商品有货时再发货,但是遭到商家的拒绝。此后,刘先生先后多次与商家、网购平台客服、消费者协会投诉交涉,要求商家继续履行交货义务。但商家均以无货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无奈之下,刘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该网络购物合同,并返还已经实际支付的货款27196元,并赔偿相应的差额损失。刘先生认为,他本人与艾曼达公司的网络购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艾曼达公司作为卖家应当履行提供商品义务。艾曼达公司通过较低的价格做“品牌闪购”活动的优惠方式吸引消费者下订单购买,从而达到提高商品销售量、店铺关注度等吸粉目的,事后却以商品已经卖完、无库存的等理由拒不发货,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而实际上,艾曼达公司却另外单独出售案涉的商品,明显与艾曼达公司声称的商品已经卖完、无库存的情况不符。艾曼达公司谎称案涉商品已经卖完,拒不发货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违约,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家称消费者不存在经济损失

    被告艾曼达公司辩称,刘先生于2020年6月1日通过京东APP向艾曼达公司专营店下达订单购买尼康相机产品,商品总额为27198元。6月2日,刘先生因为购买商品没有发出向京东App平台申请纠纷单,艾曼达公司发现该商品无货后第一时间回复该商品无货,此后艾曼达公司专营店的商品也因为无货而下架,截至目前从未卖出过刘先生所反应的该商品。艾曼达公司没有恶意隐瞒欺骗消费者不履行订单,订单和无货的情况都是真实存在,交易是合法合规的。

    艾曼达公司认为,在订单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刘先生没有产生真实损失,其所述的差额只是经过平台比对页面显示的差额进行,不存在需要艾曼达公司赔偿损失的情况。且艾曼达公司专营店的商品详情页第六页常见问题中也提示消费者,如果没有发货随时接受退款申请。刘先生在知道无货之后随时可以提交退款申请。艾曼达公司在商品无货状态下,不能履行现有的销售合同,按照商品详情页的约定,刘先生直接申请退款即可。而且,依据《京东开放平台管理规则》中第四章关于缺货/无货的处理规定,“商家应该以发放京豆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赔付,赔付标准为商品实际成交金额30%的等值京豆,单笔交易最低不少于5元,不高于500元,京东有权视严重程度下架违规缺货或者无货商品”。故网店店家“超卖”时,可按照前述规则处理。

    法院判决:

    商家虚假宣传赔偿2万元

    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先生下订单并支付“品牌闪购”活动对应的商品价款27198元后,已与艾曼达公司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双方自愿通过京东平台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其行为与法不悖,应当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后,艾曼达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明确表示不向刘先生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刘先生与艾曼达公司系通过京东平台成立合同,故京东平台规则中涉及规范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应当认定为讼争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京东平台规则之《京东开放平台发货管理规则》第4.2对缺货/无货的规定系格式条款。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在讼争合同中约定该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艾曼达公司的责任,属无效条款。  

    首先,“品牌闪购”活动的商品价款通常低于正常销售商品的价款。其次,艾曼达公司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时,并未按照京东平台要求报备其参加活动的商品库存数量,且艾曼达公司未向消费者披露其参与“品牌闪购”活动的具体商品数量,在“品牌闪购”活动确定的商品价款低于市场价时,难以排除艾曼达公司存在采用虚假宣传方式吸引消费者,而后故意不履行交付义务从而达到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因此,对于成立于“品牌闪购”活动期间的订单,前述格式条款不合理减轻了艾曼达公司的责任,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应当认定无效。

    艾曼达公司在消费者下订单后声称商品无货却并未及时下架上述尼康相机产品的销售,亦未积极筹措商品以便完成交付,而仅在消费者下达订单的次日直接以商品无货拒绝履行交付义务。艾曼达公司的行为明显有违交易诚信。结合此后京东平台同类商家页面显示的前述商品的单品标价合计金额与刘先生已付商品价款的差额,综合考虑前述商品价位的市场波动情况,以及艾曼达公司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等因素,法院酌定刘先生的损失为2万元。

    2021年2月,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和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决刘先生与艾曼达公司的网络购物合同解除;艾曼达公司返还刘先生已经实际支付的货款27196元,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刘先生所支出的公告费300元。

    法官说法:

    遇“超卖“可索赔

    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戴卫真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2款规定,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要约;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承诺,此时双方即刻成立买卖合同。在商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如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理由拒绝发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在买方遭遇“超卖”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另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规定,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法院判定《京东开放平台发货管理规则》第4.2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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